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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大学集邮协会章程 第一章
总则 第一条 中山大学集邮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由中山大学爱好集邮的研究生、本科生和专科生组成的文化团体,依照规定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山大学委员会登记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团结广大会员和集邮爱好者,发展符合我校自身特点的集邮文化事业,为丰富和活跃我校师生的课余文化,为推动我校集邮活动蓬勃、健康、深入、持久开展,为增进与各阶层,特别是与各高校集邮组织,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和交流作贡献。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: ㈠ 宣传集邮的意义、目的,普及集邮知识,提高集邮水平,倡导高尚的集邮道德; ㈡ 积极发展会员,不断壮大我校集邮队伍,切实为广大会员和集邮爱好者服务; ㈢ 鼓励并支持各学院集邮小组开展集邮活动,举办和支持全校性的各种集邮活动; ㈣ 尽量满足会员的正当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 ㈤ 编辑出版会报《康乐集邮》; ㈥ 开展校际性集邮文化交流活动,加强与各阶层特别是各高校集邮组织的友好往来。 第二章
会员 第四条 凡对集邮具有浓厚兴趣的中山大学研究生、本科生和专科生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申请加入本会者,应承认本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。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 ㈠ 会员有以下权利: 1.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 2.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; 3. 优惠或优先选购本会出版的刊物、资料及本会发行的集邮品; 4. 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集邮活动。 ㈡ 会员有以下义务: 1. 向本会反映情况,并承担委托的任务; 2. 遵守本会章程; 3. 遵纪守法,弘扬社会主义集邮道德,维护本会声誉。 第六条 本会对以下人员授予荣誉会员 ㈠ 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山大学教职员工,即成为本会荣誉会员; ㈡ 对已连任两届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,不再连任的,根据其在任期间工作情况,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,可授予荣誉会员; ㈢ 编组邮集参加区或区以上的集邮展览并获奖,或在市以上(含市)集邮刊物发表有关集邮研究文章的本会会员,经本会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荣誉会员。 第七条 本会的荣誉会员为永久会员,享有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。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。 第九条 会员毕业或转校,终止其本会会籍。 第十条 会员触犯刑律、违反校规,经本会理事会决定,取消其会籍。 第三章
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,分别于3月、9月召开;必要时,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。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㈠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 ㈡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 ㈢ 制定和修改章程; ㈣ 每年3月的会员大会投票推选会长、副会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。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由9或11人组成。每届理事会任期一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对不称职的成员,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。 理事会的职责: ㈠ 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; ㈡ 审议批准会长提出的秘书长人选,并由秘书长组建秘书部,处理本会日常事务; ㈢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; ㈣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审议秘书部工作报告; ㈤ 增补理事会理事; ㈥ 召开会员大会。 第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代表性。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。理事会由会长于每月中下旬召集召开一次全体会议。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,秘书部设组织、外联、宣传、学术等四个部门。非理事的秘书部各部门人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可发表意见,但无表决权。秘书部会议由秘书长召集,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。 第十六条 由会长、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。 第四章
奖励 第十七条 对我校集邮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或创造性研究成果的会员,给予奖励。 第五章
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为学校资助、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六章
财政制度 第十九条 报销活动费用需由会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、及报销本人签名方可。报销费用,若金额少于20元,可用收据报销;20元以上的活动费用则需发票报销。 第七章
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本章程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。本章程修订于2003年6月9日。
中山大学集邮协会 二○○三年六月九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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